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开法劳初字第170号原告司徒锡忠,男。被告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伍燮繁。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淑芬,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司徒锡忠诉被告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邓新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徒锡忠、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瑞瑞、李淑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司机,每月平均工资2522元,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到了2013年5月28日,被告突然给原告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原告合同期满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从2013年4月30日起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是无理辞退,理由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继续上班,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谈解除合同的问题,一直到2013年5月28日突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所列的《员工手册》、《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并没有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形成并公示,原告并没有签阅过相关规定,并不知道所谓的《员工手册》、《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内容。3、被告辩称原告旷工三天,是因为原告等司机对被告的不满而进行的集体罢工,并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被告无理辞退原告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7566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1、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案纠纷经过劳动仲裁情况;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从2013年4月30日起终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1、原告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2、原告违反规章制度给被告造成了损失;3、原告对被告单位的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是知情的,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被告的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我方提供证据证明制度已经向员工公示,并且征询了各个部门及员工的意见,也通知各部门员工签收;4、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征询了部门经理的意见,并且上报了公司的工会,依法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事实上、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以下证据除原告违章违规的光盘外均为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违规违章汇总》及附件11份、原告违章违规的光盘一个,证明原告几十次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情况严重;3、公汽员工手册、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证明被告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结合证据2,证明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有关情况;4、2011年7月15日、2011年10月9日《会议记录》、2012年7月16日《关于以旧换新版及签领规章制度的通知》、公示规章制度照片、规章制度签领表,证明规章制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且已向全体员工公示;5、《违纪处理报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没有意见;对证据2,表示没有收到过员工手册,不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不知道哪些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就算违反了公司某些规章制度,但公司已进行了处罚,处罚后本人继续在公司上班,对于光盘中的人是否原告自己不清楚,并且公司已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等处罚行为;对于证据3没有见过,不清楚;对于证据4中的《会议记录》,不是本人参加的,不知情,对于通知及照片均不清楚。对于证据5中的《违纪处理报告》中的处理事由不是事实,其中称原告连续两次旷工,是全体司机罢工,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予认可。经审查核实,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原告于2012年5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工作岗位为司机,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双方认可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2522元。为便于管理和明确驾驶人员的工作职责,被告先后制订了《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公汽员工手册》等制度,并将《驾驶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公汽员工手册》在被告的公告栏公示和通知员工签领。原告于2012年5月起至2013年5月21日期间存在1次车辆行驶期间短暂没有关车门、3次对乘客态度差被投诉、2次行驶中使用电话、4次不按规定站点上落客、2次参与罢工导致旷工(2013年2月1日、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1日)等行为。2013年5月28日,被告经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以原告合同期满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2013年4月30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另查,原告就本案纠纷于2013年6月8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被告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2013年5月工资2019元和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书,并于2013年8月6日送达给了原告。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2012年5月起至2013年5月21日期间存在1次车辆行驶期间短暂没有关车门、3次对乘客态度差被投诉、2次行驶中使用电话、4次不按规定站点上落客、2次参与罢工导致旷工(2013年2月1日、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1日)等行为。原告的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被告制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被告是从事社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原告应清楚其行为会影响被告的经营管理并导致影响社会公共交通服务。另外,原告主张其正当的利益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工会委员会等组织提出,参与罢工导致旷工的行为只会影响社会公共交通服务,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出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7566元(或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司徒锡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新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劳健畅余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