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891号
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赖立明。
委托代理人:林能武。
被告:林陈菊。
被告:王贻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陈菊、王贻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