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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891号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陈菊、王贻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陈菊,王贻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891号

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赖立明。

委托代理人:林能武。

被告:林陈菊。

被告:王贻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陈菊、王贻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