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渝0111民初162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 日期 2020年4月20日 适用诉讼 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刘奕,女,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 杨求高,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求高立即归还借款25 000元,并以2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3年9月27日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杨求高负担。 被告答辩意见 未出庭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 借款时间 2013年9月27日 借款方式 现金25000元 还款时间 未书面约定 借款利率 未书面约定 逾期利率 未书面约定 出具借条后还款情况 并未归还借款本金 裁判 理由 根据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负返还借款25 000元之义务。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就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款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可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 主文 一、被告杨求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奕借款本金2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刘奕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法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杨求高负担。 上诉 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 组织 及时间
审 判 员 邓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
书 记 员 李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