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903号
原告:李永麒。
委托代理人:宋伟峰。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国平。
委托代理人:吴俊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麒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永麒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 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郑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