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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38号

陈连城与周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连城,周新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陈连城。

委托代理人:曾鸣。

被告:周新春。

委托代理人:阚闯。

委托代理人:傅扬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城与被告周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8元,减半收取3809元,由原告陈连城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