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238号
原告:陈连城。
委托代理人:曾鸣。
被告:周新春。
委托代理人:阚闯。
委托代理人:傅扬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城与被告周新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8元,减半收取3809元,由原告陈连城负担(已预缴)。
代理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