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民初字第803号
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小华,
被告:雷美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新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