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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01706号

张俊良与刘春花、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俊良;刘春花;刘玉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01706号原告张俊良,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刘春花,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河间市。被告刘玉光,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良与被告刘春花、被告刘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良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张俊良负担。

审判员  曹国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