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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282号

陈家保与陈虎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陈家保,陈虎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陈家保,男。委托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保,男。委托代理人章洲颖,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家保与被告陈虎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保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日斌,被告陈虎保的委托代理人章洲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家保诉称,1985年和1996年,陈家保家两次都依法取得位于村东边大冲路共水田3亩及自留地7分的承包经营权。1986年下半年,陈虎保家人多地少,家庭经济困难,陈家保是一家企业的领导,家庭经济较好,也没有足够时间耕种责任田,于是,陈虎保的父亲请求陈家保将承包责任田交给其耕种,以改善家庭经济,并承诺陈家保家需要就立即返还,陈家保便同意了。陈虎保父亲去世后,前述土地由陈虎保继续耕种。近年来,陈家保要求陈虎保返还3.7亩承包责任田,陈虎保认为享有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不肯返还,双方多次理论未果。为此,陈家保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虎保立即返还承包经营责任田3.7亩。开庭审理中,原告陈家保将诉讼请求中的3.7亩减少至3.45亩。

被告陈虎保辩称,1、原告陈家保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只能证明缴纳农业税费的登记情况。若其要证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提供二轮承包时,政府发放的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证书,陈家保却不能提供。因此,原告陈家保无权对本案讼争土地主张权利。2、原告陈家保提供的证据反映名下的土地面积为2.51亩,而主张的责任田面积是3亩,显然互不一致。即其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与主张的土地之间没有关联性。3、原告陈家保关于7分自留地的主张,没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家保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我国在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一轮承包时,陈家保取得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村东边的路三亩水田一块(四至范围:东至大冲外滩、南至大四亩、西至机耕路、北至石道主一亩八)、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村西边毛家山草塘的旱地二块(其中一块四至范围:东至赵上柏旱地、南至赵上青旱地、西至草塘、北至陈虎保旱地;另一块四至范围:东至赵上柏旱地、南至赵忠利旱地、西至陈家全水田、北至陈家根旱地)、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村南边井头山的旱地一块(四至范围:东至陈功付旱地、南至陈家文旱地、西至灯塘、北至赵上柏旱地)的承包经营权。陈家保耕种数年后交给陈虎保父亲耕种。1996年二轮承包时,溧水县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生产队将前述土地仍发包给陈家保。之后,也由陈虎保父亲耕种,父亲去世后由陈虎保继续耕种至今。近年来,因陈家保向陈虎保索要土地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目前,水田有陈虎保栽种的水稻,面积大的一块旱地有陈虎保栽种的树木,另两块旱地有陈虎保栽种的蔬菜等农作物。以上事实,有溧水县乡村生产队1997年农业承包合同归户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996年国家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二轮承包时,溧水县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生产队将上述土地发包给陈家保耕种,陈家保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之间流转土地的方式是转让还是转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转包关系。本案中,原告陈家保与被告陈虎保对土地流转方式未作约定,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成立转让流转关系,应认定其间流转关系为转包。

原告陈家保与被告陈虎保对转包期限又没有约定。因此,被告陈虎保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将讼争土地返还原告陈家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虎保应于2013年秋收后秋种前将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村东边的路三亩水田一块(四至范围:东至大冲外滩、南至大四亩、西至机耕路、北至石道主一亩八)返还原告陈家保。

二、被告陈虎保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将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村西边毛家山草塘的旱地二块(其中一块四至范围:东至赵上柏旱地、南至赵上青旱地、西至草塘、北至陈虎保旱地;另一块四至范围:东至赵上柏旱地、南至赵忠利旱地、西至陈家全水田、北至陈家根旱地)、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赵家庄村南边井头山的旱地一块(四至范围:东至陈功付旱地、南至陈家文旱地、西至灯塘、北至赵上柏旱地)返还原告陈家保。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虎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审 判 长  秦启辉

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

人民陪审员  邓家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