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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1837号

黄家凤与段跃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家凤,段跃庆,王宝莲,段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837号

原告:黄家凤,女,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张永,男,生于1979年1月8日,汉族,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

被告:段跃庆,男,生于1955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王宝莲,女,生于1955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段磊,男,生于1983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黄家凤与被告段跃庆、王宝莲、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凤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和被告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跃庆、王宝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段跃庆与王宝莲系夫妻,被告段磊系其二人之子。2012年10月25日,三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七个月,以段跃庆和王宝莲的房产作抵押,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三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段跃庆、王宝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段磊辩称:借款属实,我同意偿还。利息当时口头约定的按银行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已经支付到了7个月,本来想续借,原告不同意,我同意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支付利息。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0月25日,三被告因向原告借款而为原告书具借条1份,借条记载:今借到黄家凤现金贰拾万整(200000),段跃庆、王宝莲、段磊,2012年10月25日,如到期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我将积极配合黄家凤办理章城字第033077号房产的一切过户手续,并立即腾房,借期七个月,王宝莲、段跃庆。2012年10月26日,原告黄家凤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段磊转帐支付了人民币20万元。同日,被告段跃庆与原告黄家凤在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章房他证城字第12003**号,房屋他项权利人黄家凤,房屋所有权人段跃庆,房屋所有权证号城033077,他项权利种类抵押,债权数额200000。被告段跃庆、王宝莲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上约定借款期限终止之日起,如不能归还借款,按借款总金额的20%缴纳违约金。现因三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致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三被告段跃庆、王宝莲、段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帐凭证及借款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段磊主张利息约定按银行利率4倍计,并且已支付到借款到期日,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法律规定,该借款利息可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要求三被告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指导意见,对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在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主动进行审查,对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与违约金总合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段跃庆、王宝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段跃庆、王宝莲、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家凤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段跃庆、王宝莲、段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聪雅

审判员  丁业群

审判员  邹本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记录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