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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再终字第140号

李朋利与李成本、李云本、李秀花、李美玲、李君达、王栋、李卫正、李云玲、李卫喜、李瑞本分家析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李朋利,李成本,李云本,李秀花,李美玲,李君达,王栋,李卫正,李云玲,李卫喜,李瑞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再终字第14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朋利,男。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成本,男。

委托代理人:王振强,青岛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云本,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花,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玲,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君达,男。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芝霞,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栋,曾用名李栋,男。

委托代理人:牟孝吉,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卫正,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玲,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卫喜,男。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祥娟,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瑞本,男。

委托代理人:吕婵,女。李朋利与李成本、李云本、李秀花、李美玲、李君达、王栋、李卫正、李云玲、李卫喜、李瑞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李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李成本等五人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青民五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朋利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青民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朋利,被申请人李成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强,被申请人李云本,三被申请人李秀花、李美玲、李君达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芝霞,被申请人王栋的委托代理人牟孝吉,三被申请人李卫正、李云玲、李卫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祥娟,被申请人李瑞本的委托代理人吕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2)李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志

审 判 员  鲁 宇

代理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鹤立

书 记 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