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84号申请人高建兵,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申请人赵建华,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建兵及申请人赵剑华建确认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8月30日13时0分,驾驶人高建兵驾驶冀R×××××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宝环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事发地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廊霸路27公里加200米处),因采取措施不当与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的驾驶人赵建华驾驶的冀R×××××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接触,造成赵建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永公交认字【2013】第00123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建兵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赵建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经永清县调解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于2013年9月25日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高建兵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赵建华医疗费4789元、误工费222元、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222元、车辆损失费10000元、其他经济损失467元,共计16000元。
二、申请人赵建华将全部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病例首页、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高建兵,由高建兵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如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不足16000元,不足部分由高建兵承担。
三、申请人各方自愿放弃向对方主张其他损失的权利。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远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