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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刑初字第118号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陆荣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陆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京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荣。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荣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5月2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7月23日建议延期审理,8月22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决定延期和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梅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至24日间,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已判刑)先后至本市润州区山林苑、百盛家园、京口区京口路等居民小区,采用投锁入室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9起,窃得人民币6400余元及手机、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项链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0余元。分述如下:1、2012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润州区跑马山路8号山林苑20栋502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4300余元、软壳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50元)及手机等物。2、同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润州区百盛家园14栋704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1900余元及项链等物。3-4、同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京口路52号8栋207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三星牌数码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153元)及项链等物。当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京口路52号8栋605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千足金项链1条、千足金耳环1副(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7657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5-6、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丁卯瑞泰新城19栋205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200元)及项链等物。当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丁卯瑞泰新城19栋405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金坠子1个、项链1条等物,金坠子、项链价值人民币7850元。7、同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丁卯经发花苑17栋602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数码相机1部等物。8、同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润南名居苑4栋406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金项链1条、吊坠1个、戒指1枚、OPPO手机1部(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280元)及笔记本电脑等物。9、同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陆荣伙同黄某至本市润州区百盛家园16栋404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索尼数码相机1部等物。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陆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徐某某、胡某、贾某某、吴某某、殷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证意见,现场勘察笔录,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临时羁押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284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陆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退赔的赃款28400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马宁虎

人民陪审员  林珊珊

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