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泰山民初字第2322号 原告郝培培,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涛,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培培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培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和法锐
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