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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山民初字第2322号

郝培培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培培;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泰山民初字第2322号 原告郝培培,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涛,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培培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培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和法锐

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