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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执字第452号

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刚,宋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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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明玉,男,1973��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刚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陵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曲陵商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成兰

审判员  翟胜鹏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