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15号
申请人: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勇夫。
委托代理人:黄文霞。申请人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1040005223026578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3年2月1日,出票人浙江美丝时装有限公司,帐号357158355171,出票行中国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安徽天丽世贸服饰管理有限公司,帐号014301040007649,背书人安徽天丽世贸服饰管理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8月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颍上县美丝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志诚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