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小川,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伏秋,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建明。
上诉人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龚建明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鸿盈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学辉
代理
审判员 郑 恒
代理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