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管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有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建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仁和路佳庆大厦3、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文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树才,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3)贡井民管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涉及的租赁地点已经划归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即自流井区管理,故本案应由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3)贡井民管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自贡市贡井区,故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自贡市惠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绚丽
审判员 阮志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