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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028号

许琦娟与詹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琦娟,詹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28号

原告:许琦娟。

被告:詹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琦娟与被告詹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琦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琦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依法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许琦娟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