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28号
原告:许琦娟。
被告:詹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琦娟与被告詹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琦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琦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依法减半收取912.50元,由原告许琦娟负担。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