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抗字第68号

林美惠与王荣富、暹进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富明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林峻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3-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林美惠,王荣富,暹进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富明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林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抗字第68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美惠。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荣富。一审

被告:暹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成功路四段**号*楼。代表人:简妙英,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被告:香港富明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女皇中路**号新世界塔*号楼**楼。代表人:王荣富,该公司董事长。一审

第三人:林峻。林美惠与王荣富、暹进实业有限公司、香港富明达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林峻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苏商外终字第003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美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高检民抗〔2013〕49号抗诉书,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认定林美惠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

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

审判员  成明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