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城典村。法定代表人朱友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恒敏,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阳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朱志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阳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江苏恒源电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云彪
审 判 员 王立新
代理
审判员 瞿俊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