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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催字第63号

夏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63号申请人夏军,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华冠名都*号楼****室。申请人夏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齐鲁银行出具的股份持有人为夏军、有效证件号码为370103196905033516、股权证号码为6134、购入日期为2001年10月19日、购入股数(股份)10000股、每股金额面值为一元的股权证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夏军有权向发放机关请求重新办理股权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佩瑶

审 判 员  苏乐风

代理

审判员  赵忆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冬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