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560-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郭胜利,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利,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费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胜利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文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德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