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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1560-1号

李秀芬、郭胜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秀芬;郭胜利;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560-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郭胜利,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山东坤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胜利,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费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胜利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文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德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