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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兵七民一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它吉古丽?玉赛音因与被上诉人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它吉古丽·玉赛音,余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兵七民一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它吉古丽·玉赛音委托代理人艾沙江·艾山江(系它吉古丽·玉赛音之夫)委托代理人陈卫江,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刚上诉人它吉古丽·玉赛音因与被上诉人余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3)奎垦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它吉古丽·玉赛音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沙江·艾山江、陈卫江,被上诉人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3)奎垦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邓德新

审 判 员  徐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