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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汝民劳初字第60号

李朋与汝州市高峰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朋;汝州市高峰轿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汝民劳初字第60号原告李朋(又名李鹏),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理人李国政,系李朋之父。被告汝州市高峰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城西洪山庙部队大院西一公里处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与被告汝州市高峰轿车修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高峰轿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朋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高峰轿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朋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忠义

审 判 员  马聚光

代理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