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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他字第87号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环境保护局,张作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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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他字第87号

申请人:高密市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张作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以��执行人“焚烧垃圾”,污染周围环境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高环罚(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罚款贰万元。本法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高环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高环罚(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告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高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高环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义

审判员 商学智

审判员 郝凤香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