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巴民初字第0503号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桃花江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3133-8。法定代表人谭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友林,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
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友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汤海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欧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