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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法执字第355号

王海霞与司权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王海霞;司权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红法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职工,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司权起,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国家安全局职工,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王海霞申请执行司权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贵生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