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红法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职工,住赤峰市。
被执行人:司权起,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国家安全局职工,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王海霞申请执行司权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贵生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