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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470号

富阳市向新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县XX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阳市向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470号

原告:富阳市向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生洪。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

被告:绍兴县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阿芳。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向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XX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向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XX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26元,减半收取7,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