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94号
原告:骆风光。
委托代理人:冯乐灿。
被告:张建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风光与被告张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风光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骆风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宝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风光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骆风光负担。
审判员 韩 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