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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3号

徐梓荣与赵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梓荣,赵国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3号

原告:徐梓荣。

被告:赵国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梓荣与被告赵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梓荣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尚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韩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