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3号
原告:徐梓荣。
被告:赵国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梓荣与被告赵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梓荣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尚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韩微 关注公众号“”
徐梓荣与赵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3号
原告:徐梓荣。
被告:赵国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梓荣与被告赵国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梓荣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尚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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