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袁桥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华平,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恩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361号3幢115室。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宇恩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开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毛云彪
代理
审判员 瞿俊鹏
代理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