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897号原告黄泽道。委托代理人陈运光,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征,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福满。第三人马振弟。
原告黄泽道诉被告秦福满、第三人马振弟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为了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面前坡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04)第00XXXX号),原告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陈坤恋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东路瑞宏大厦一楼第12号铺面作担保(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7XXX**号)。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提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马振弟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面前坡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04)第000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光平
审 判 员 吴青良
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