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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破字第4-1号

梁孝村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梁孝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破字第4-1号

申请人:梁孝村。2013年9月6日,申请人梁孝村以被申请人苍南县浪漫鸟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漫鸟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苍南县浪漫鸟制衣有限公司予以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于1998年5月7日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灵溪镇。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有XX和黄显完,其中XX占60%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黄显完占40%股份,担任公司监事。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销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定作合同纠纷,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温苍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给付梁孝村定作款26000元及违约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申请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梁孝村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谢强康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苍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给付谢强康货款42597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申请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谢强康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尚无财产清偿债务,申请人梁孝村申请对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浪漫鸟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受理对苍南县浪漫鸟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苍南县浪漫鸟制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曾云县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黄 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骄阳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