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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282号

杜申建与刘振丽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申建,刘振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282号

原告:杜申建,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刘振丽,女,生于1970年4月,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申建与被告刘振丽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申建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申建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申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准予免交。

审判员  闻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