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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869号

贡金锁与毛芳平、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贡金锁,毛芳平,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869号

原告:贡金锁。

被告:毛芳平。

被告: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贡金锁与被告毛芳平、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贡金锁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金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金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贡金锁负担。

审 判 长  应 岚

人民陪审员  吴宝和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