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869号
原告:贡金锁。
被告:毛芳平。
被告: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贡金锁与被告毛芳平、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贡金锁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金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金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贡金锁负担。
审 判 长 应 岚
人民陪审员 吴宝和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