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辉,男,1978年8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合山市岭南镇里兰村大岭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代理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兰辉预订合山市上上娱乐会所308号包厢后,邀约兰XX、罗X、蒙XX等人到该处娱乐。期间,兰辉与兰XX、罗X、蒙XX等人在该包厢内共同吸食了毒品氯胺酮。24日凌晨,公安人员对包厢进行检查时将上述人员传唤回公安机关调查。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兰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兰辉预订合山市上上娱乐会所308号包厢后,邀约兰XX、罗X、蒙XX等人到该处娱乐。期间,兰辉与兰XX、罗X、蒙XX等人在该包厢内共同吸食了毒品氯胺酮。24日凌晨,公安人员对包厢进行检查时将上述人员传唤回公安机关调查。另查明,合山市岭南镇里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兰辉的社会调查报告称:被告人兰辉平时在村里为人老实,没有前科,从未有任何违法行为,家里平时靠兰辉做农活养家糊口,希望法院在审理其案件中,充分考虑兰辉的家庭情况及其悔罪表现,对兰辉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我村委将协同社区对兰辉进行帮教,使其悔过自新,吸取教育。上述事实,被告人兰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合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兰辉户籍证明、证人凌XX、兰XX、罗X、蒙XX、罗梅X、兰建X、罗立X证言、被告人兰辉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兰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辉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兰辉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兰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兰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民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