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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1号

申请人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1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徐某,某甲公司,唐某,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000元及利息损失105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20665元,但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保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