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负责人:王一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广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瑞英。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秋荣。第三人吴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不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吴根妹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已预交)。
审 判 员 郑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