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51号
原告:刘日正。
委托代理人:林正俊。
被告:蔡岩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正与被告蔡岩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日正于2013年9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日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日正负担。
审判员 刘崇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