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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51号

刘日正与蔡岩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日正,蔡岩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551号

原告:刘日正。

委托代理人:林正俊。

被告:蔡岩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正与被告蔡岩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日正于2013年9月2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日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日正负担。

审判员  刘崇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