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哲英。被告黄利文。
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