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46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佳进,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7月10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2年5月9日因盗窃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依法逮捕。被告人沈宏,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佳进、沈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佳进、沈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申佳进、沈宏经预谋,来到本市泽国镇下周村中片220号对面被害人杨某的出租房,由被告人申佳进负责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盗窃,被告人沈宏在门外负责望风,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房间内的一台电脑主机(因型号配置不明,无法鉴定价格)和一台B**液晶显示屏。销赃得款后用于共同消费。经鉴定,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660元。2013年5月29日,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民警分别在本市泽国镇牧西村“神州行”网吧、“鼎丰”网吧抓获被告人申佳进、沈宏。被告人申佳进、沈宏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佳进、沈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佳进、沈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佳进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申佳进、沈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佳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陈志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