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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266号

周道清与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道清,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王松,贵州金箔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266号

原告:周道清。

委托代理人:包崇取。

被告: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希红。

委托代理人:池方景、周勉弟。

第三人:贵州金箔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

第三人: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清与被告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金箔广告有限公司、王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清于2013年9月2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周道清负担。

审 判 长  林寿兵

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

人民陪审员  杨少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