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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0814号

战青与熊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战青;熊银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70814号 原告战青,女,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熊银松,男,汉族,1948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担保人白学军,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鹃与被告熊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2013年9月23日交纳诉讼保全费,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白学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熊银松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白学军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钱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