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黄国洪。
委托代理人:林军。
委托代理人:廖品利。
被告: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被告:包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洪与被告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包云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洪于2013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黄国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