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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91号

黄国洪与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包云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国洪,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包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黄国洪。

委托代理人:林军。

委托代理人:廖品利。

被告: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被告:包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洪与被告浙江卓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包云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洪于2013年9月2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黄国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