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城刑初字第363号

孙学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刑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工人。2011年7月5日因殴打、辱骂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继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伙同路某、路小某(以上两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于2012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窜至济南市历城区遥墙办事处梁家码头村荷花园荷香园餐厅,趁无人之机,将该餐厅的9台格力牌空调室外机和1台格力牌空调室内机卸下来,运至孙某某家。后在网上联系买主,将6台空调室外机销赃后得赃款4000余元,赃款平分,另3台格力牌空调室外机和1台格力牌空调室内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空调价值19626元。2013年7月1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孙某某归案后揭发裴某、秦某盗窃犯罪,经公安机关查���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孙某、路小某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检举揭发及查证材料、归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时礼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