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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一初字第01844号

陈子山与倪长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子山,倪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1844号

原告:陈子山,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孙超,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长春,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山诉被告倪长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子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明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