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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67号

李爱侠与卜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爱侠;卜凡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李爱侠,职业不详。被告卜凡涛,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爱侠诉被告卜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魏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李爱侠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李爱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