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李爱侠,职业不详。被告卜凡涛,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爱侠诉被告卜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魏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李爱侠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李爱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魏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