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965号
原告:方臣联。
委托代理人:刘海林。
被告:杨旭飞,现在押于诸暨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告方臣联为与被告杨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方臣联起诉要求被告杨旭飞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5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旭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臣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