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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725号

李道雨、李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道雨,李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725号

申请执行人:李道雨,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李饶(曾用名李仁饶),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道雨与李饶(曾用名李仁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饶(曾用名李仁饶)的银行存款612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马世卫

代理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