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019号
原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关梁。
委托代理人:吴建德、冯云飞。
被告: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淼鑫。
被告:周淼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坤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周淼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 芸